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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及几点建议
文章来源:枣庄市峄城区老龄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5 16:39 点击量:117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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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枣庄市养老服务业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为工作重点,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模式。通过强化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加大投入、培育典型、完善机制等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了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幸福新枣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发展现状
枣庄市现有民办或公办民营住养服务机构21家,床位数达2317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7家,已为1300余名老年人提供了助餐、助洁等照顾服务;有4家家政服务机构可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生活照料服务;有老年康复护理机构及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各1家,可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病康复、紧急救助等服务。
二、存在问题
枣庄市养老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积累了初步经验,但从整体情况看,养老服务业投入和推进的力度还不大,现有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其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服务层次普遍不高。全市21家住养服务机构,最大的可入住300位老年人,绝大多数床位在100张以下。特别是部分民办住养机构设施简陋,服务层次比较低,主要是以日常生活护理、照料为主,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机构日常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饮食、住宿、照料等服务质量难以确保。
(二)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不够规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从申报、立项、注册和审批,专业服务人员的配备、考核等相关环节,均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化管理;在卫生、住宿、饮食等方面,缺乏监管,大都未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以及省、市政府的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优待老年人规定,都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努力创造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条件,并提出应在征地和税收、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但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制订配套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四) 用地难和融资难严重制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利用土地吸引资金投入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路越走越窄,再加上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微利性,也难以吸引更多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本投入。
此外,由于枣庄市是制约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几点建议
(一) 要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要抓好现行优惠政策的落实:1、由政府资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补助。2、建立财政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的长效机制,把“民办公助”落到实处,在水、电、暖、气、有线电视、服务电话等方面给予优惠。3、要充分利用福彩公益金,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帮助困难村居兴办养老福利和活动设施。并根据新形势要求,出台一些新的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时,要重点帮助养老服务机构解决征地难、融资难等实际问题。
(二) 要通力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各地总体规划,积极协调发改、民政、老龄和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要大力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群众团体的作用,多渠道招募社会各阶层人员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三) 要大力发展有医疗康复护理功能的养老护理院。鼓励养老机构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解决目前各类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护理力量不足的问题。要积极鼓励民资兴办养老护理院,政府部门应从土地、税收、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特别要帮助投资者合理规划项目结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热情,缓解目前专业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的状况。
(四) 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要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改进服务设施,努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拓宽服务领域,逐步从以生活照料为主向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相结合转变,不断提高服务档次和标准;要完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可在条件成熟时组建行业协会,避免无序竞争。
(五) 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多数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业务素质低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服务教程,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明确从事养老专业护理人员的资格审定及相关待遇、标准;增加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人员,并将其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
(六) 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一是建立审批制度。二是建立登记制度。三是建立年检制度。对已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四是建立管理制度。民政、老龄等部门要经常深入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逐步达到设计人性化、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食品、医疗、卫生、消防、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机构的各项设施及运营合规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