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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发包生产项目不签安全生产协议 发生事故将负主要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12 19:35    点击量:567    

  新华社济南6月12日电(记者陈灏)记者从山东省政府12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近期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企业或个人将经营场所、项目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对象,或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发生事故的,将承担主要责任。

  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根据山东省出台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李春田介绍,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而发生生产区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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